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謝承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零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