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淑玫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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