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48號
原   告  曾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蒙國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
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