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安麒 創造美容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偉民
被 告 菲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菲
劉芸芸
劉漢興
劉漢光
劉黃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前二十日補陳提起本件訴訟其有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及相關證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