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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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安麒 創造美容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偉民
被   告 菲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菲
       劉芸芸
       劉漢興
       劉漢光
       劉黃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前二十日補陳提起本件訴訟其有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及相關證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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