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蔡宗泰
被 告 梁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蔡宗泰
被 告 梁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