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0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郁婷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薇臻
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9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智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3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