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曾福隆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玉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6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