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雨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雨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雨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8月9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尚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確定,而如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有前揭刑事簡易判決書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上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1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7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祐【附表:受刑人翁雨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4月1日凌晨1時許112年4月1日凌晨2時14分起至凌晨2時20分止112年4月4日凌晨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1278、1356號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1278、1356號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1278、13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8日112年6月28日112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9日112年8月9日112年8月9日備註⑴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80號⑵編號1至5,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4月4日凌晨2時許112年4月4日凌晨3時許112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1278、1356號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1278、135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8日112年6月28日112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9日112年8月9日112年9月12日備註⑴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80號⑵編號1至5,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⑴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0號⑵編號6至11,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1月31日112年2月4日112年2月7日上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31日112年7月31日112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12日112年9月12日112年9月12日備註⑴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0號⑵編號6至11,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8日上午5時許112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31日112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12日112年9月12日備註⑴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0號⑵編號6至11,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