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646號
原 告 鄭奇玲
被 告 天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4紙,詎屆期提示竟不獲兌現,爰依
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33,760元,及各金額自附表一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
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前揭主張屬實,爰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
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
文。準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33,
76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各金額,自提示日後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惟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支票,其退票理由
單影本所載退票日期為103年11月3日,有該退票理由單在
卷可稽,依前開票據法之規定可知,應以該提示退票日即
103年11月3日以後之日期,作為該票據金額利息之起算日
,始屬適法,是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自103年11月
2日起計算之利息,就103年11月2日之利息部分,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33,760元
,及按附表二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
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該部分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提示退票日│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3年8月1日│33,440元│103年8月2日│SDA0000000│103年8月1日││
├──┼──────┼─────┼──────┼─────┼──────┤
│2│103年9月1日│33,440元│103年9月2日│SDA0000000│103年9月1日│
├──┼──────┼─────┼──────┼─────┼──────┤
│3│103年10月1日│33,440元│103年10月2日│SDA0000000│103年10月1日│
├──┼──────┼─────┼──────┼─────┼──────┤
│4│103年11月1日│33,440元│103年11月2日│SDA0000000│103年11月3日│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提示退票日│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3年8月1日│33,440元│103年8月2日│SDA0000000│103年8月1日│
├──┼──────┼────┼──────┼─────┼──────┤
│2│103年9月1日│33,440元│103年9月2日│SDA0000000│103年9月1日│
├──┼──────┼────┼──────┼─────┼──────┤
│3│103年10月1日│33,440元│103年10月2日│SDA0000000│103年10月1日│
├──┼──────┼────┼──────┼─────┼──────┤
│4│103年11月1日│33,440元│103年11月3日│SDA0000000│103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