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國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國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泓志
       楊岫涓
      普賢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經濟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上訴人上訴
狀訴之聲明⒈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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