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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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8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琇琳 間因102年度北簡字第15896號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7,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64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