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明利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明利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明利忠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7596號判決撤銷發回,嗣經本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7年5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1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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