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附帶上訴人 沈宜瑩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因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3,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