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明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明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鄭明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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