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01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又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慶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