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3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39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2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劉黃素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 陸佰 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零陸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98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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