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4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拾壹萬玖仟叁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
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柒佰
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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