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400號
原 告 日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