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貳仟元,折合銀元捌拾陸萬
零陸佰陸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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