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羈押在台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
6月15日17時15分許,在南投縣竹山鎮桂林里加正一巷之土地公廟內,持其所有之墊板纏繞釣魚線,再以雙面膠布方式,著手竊取功德箱內之香油錢,惟旋為廟方人員甲○○發現,經其報警處理後,為警當場查獲,而未遂,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7月12日提起公訴(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326號),有起訴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該案之起訴事實略以:乙○○與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 廖金章 ,於95年6月18日16時許,至台中縣太平市○○○○街○○巷○號之青海堂,見廟內無人看管,乃由廖金章佯裝香客把風,再由乙○○以釣魚線捆綁雙面膠等工具,利用釣魚方式,竊取功德箱內之香油錢600元得手。適負責人 李西涼 進入青海堂當場發現,廖金章佯稱欲如廁,遂將竊得之新台幣600元丟棄在水桶內,嗣為警查獲等語。則其前案與本件之犯罪事實,時間相當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故本件公訴意旨之犯罪事實,為前案之起訴效力所及,公訴人復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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