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4年度易第4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2日以94年度易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於94年5月8日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93年8月底某日更犯洗錢防制法之罪,再經本院於94年7月20日以94年度花簡字第4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4年8月8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