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金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蓮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