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隋永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隋永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