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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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HIAHFAT.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SHIANFATIMAHMARIA(中文姓名: 夏四祥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公設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藍家偉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