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8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06年5月30日所為(2006)蕉民初字第894號民事判決(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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