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7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代為劉世信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0,537元,應繳裁判
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
㈡提出正附卡持有人於欠繳帳款期間內之消費明細,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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