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告 郭國城 被告高島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瑛美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屬於因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計算原告請求之收入總數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18,000×12×10=2,1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21,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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