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黃0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0祥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