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7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建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美麗 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為道歉行為,核屬非因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