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16號
原告 羅品硯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 律師
紀宜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筠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0,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