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請人 李怡寬

相對人 林金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①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1月2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1年11月15日辦妥登記在案,②於113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8月1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3年5月21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秀才

661

86.05

全部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秀才

663

330.32

100分之6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4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230

雲林縣○○市○○段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7.70

二層47.70

三層47.70

電梯樓梯間9.23

152.33

陽台

13.78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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