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請人 李怡寬
相對人 林金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①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1月2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1年11月15日辦妥登記在案,②於113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8月1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3年5月21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秀才
661
86.05
全部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秀才
663
330.32
100分之6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4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230
雲林縣○○市○○段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7.70
二層47.70
三層47.70
電梯樓梯間9.23
152.33
陽台
13.78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