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林明輝
被告 余維峻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4年度嘉簡字第195號),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9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