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林明輝

被告 余維峻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4年度嘉簡字第195號),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9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怡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