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訴字第3號原 告 蔡淑蘭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被 告 元井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