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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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訴字第3號
原   告  蔡淑蘭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元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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