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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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350號
原   告 萬事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原告與被告 郭松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呂燕如,惟起訴狀所蓋印章則為「呂
  學道」,本件原告所為起訴,於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上
  法定代理人「呂燕如」印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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