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司調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吳國權
相 對 人 莫紀綱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書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應徵聲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
尚未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通知後5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件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