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茂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令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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