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02號
原   告  林泓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采艷
   湯煒遵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
  元(即上開支付命令聲請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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