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秩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20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李翊
       詹惠宇
       祁奕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8月26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8047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翊詳 、詹惠宇、祁奕霖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李翊詳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詹惠宇、祁奕霖各處罰鍰新臺幣參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7月4日23時0分許(李翊詳)、19時許(
詹惠宇)及21時許(祁奕霖)。
(二)地點:新北市○○區○○里○○路○段○○○號(江月行館)
103號房。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二氮(
俗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詹惠宇及祁奕霖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二)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之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鋼瓶3瓶。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吸食或施打煙毒或
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
00元以下罰鍰。」經查,上開違序事實,業據被移送人詹惠
宇及祁奕霖均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被移送人李翊詳雖否認有
吸食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之行為,然被移送人詹惠宇於
警詢時證稱李翊詳亦有施用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之行為
明確,並有現場照片及扣案之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鋼瓶3
瓶為證,是被移送人均有於前揭時、地,吸食毒品以外之迷
幻物品一氧化二氮之行為,堪以認定。核被移送人所為,均
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
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
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次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
入,且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此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及第23條本文所明定。本件查獲盛裝一氧化二氮(俗稱
笑氣)鋼瓶3瓶,雖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所用之物,惟被
移送人均否認為其所有,且衡情鋼瓶本身為販賣氣體之業者
供重複使用之物,堪認上開鋼瓶並非被移送人李翊詳、詹惠
宇及祁奕霖所有之物,爰不宣告沒入,附此說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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