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宏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劉惠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代原告宏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宏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
15日對被告劉惠燕提起本件清償借款訴訟後,於本案訴訟繫
屬中之同年7月17日將其對於被告劉惠燕之本件借款債權讓
與聲請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見本
院卷第47頁),足認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
於聲請人。又原告宏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具狀同
意聲請人代為承當訴訟,惟被告迄未表示同意,應認為被告
不同意。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代原告宏亞國際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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