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正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雅
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上承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2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