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國輪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時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譯瑭 、泰昌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2,37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