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679
號原 告 黃國棟
被 告 李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
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