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4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4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柒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伍仟元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零柒佰貳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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