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476號),本院受理後(94年度交簡字第1788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調查中,聲請對被告撤回其告訴,有本院94年8月
2日訊問筆錄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呂憲雄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