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0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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