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6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629號原告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10月14日台財訴字第093003269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4年3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書記官王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