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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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
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同署94年度執字第140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3003798號)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述諸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民國94年3月30日甲○榮乙94執1401字第22300號通知1件、送達證書1份、檢察官拘票影本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