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50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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