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中之自白;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警員 林從忠陳貞顯宋仁欽 製作之報告一份附卷可證
,被告罪證明確。
三、被告先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八十
八年四月五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係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其刑,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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