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交簡字第一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六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彰化
縣埔鹽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